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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室内装饰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进行再审批,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分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和创业培训师资格认定”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规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的规定,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擅自改变征费标准。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工程造价1%收取”的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保证金的存储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均改变了上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费标准。

  四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增加公民、法人义务。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告的通知》中关于“所有机动车按要求配备治安管理登记信息卡”的规定,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安检机构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检验资格许可申请时,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同意该机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书面确认材料”的规定,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擅自增加公民、法人义务。

  (二) 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比较严重,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报备不及时、严重超期报备等现象比较普遍,个别部门有件不备。自治区民政厅有1件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及内蒙古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地区和部门共计97件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其中65件是在年底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催办后报送备案的,属于严重超期报备。全年规范性文件年底集中补报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鄂尔多斯市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备案审查发现的8件违法文件中有5件是年底集中补报的。规范性文件不报备、严重超期报备属于严重违反《办法》的情形,使违法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违法行政。

  二是报送备案材料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及自治区审计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地区和部门部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有的缺少制定依据、有的缺少制定说明、有的没有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的备案报告不符合规范。备案材料缺少或不规范,加大了审查工作的难度,影响审查工作的准确性。

  (三) 制发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情况比较普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有待进一步严格

  一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起草单位起草完成后,没有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也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直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把关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容易造成不报备、不及时报备,甚至内容违法的情况。2010年度各地区、各部门严重超期报备以及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未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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