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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开公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2010年度未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人防办及内蒙古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档案局。 三、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一)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杜绝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决定》、《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前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未经公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审查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同时,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出现违法文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及时纠正违法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逾期不反馈处理结果或拒不纠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直接予以撤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清理2010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务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2010年制发2011年补报备案、经审查确认内容违法仍未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务于2011年6月底前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 (三) 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针对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将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工作基础差、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以及近年来出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方法,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充分发挥示范地区和示范点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自治区示范地区及各盟市示范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胆尝试,同时要注重成功经验的积累和推广,促进本地区工作的全面提高。自治区法制办和各盟市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示范地区和盟市示范点的监督指导,使各示范点工作尽快达到《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加强示范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实现全区工作的整体提高。 附件: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