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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旅游、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强迫消费、零负团费、承包挂靠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广告等游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查处一批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损害游客权益和行业声誉的旅行社,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各地旅游发展实际,合理审批旅游车辆,严格旅游车辆的技术管理,督促旅游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所有旅游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强化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加强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的管理。

  

  (二)强化诚信建设。

  

  各级旅游质监部门要推广使用“诚信旅游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起覆盖全省的监管平台,力争在2012年同有关的兄弟省市联网运行;督导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大力推进《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实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直观、可信的旅行社服务质量和信誉等级标识;持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妥善处理游客反映的问题,落实游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通过第三方中介组织,定期向社会发布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交通等服务的游客满意度状况信息,促进旅游企业围绕游客意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各级旅游、物价、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的督导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各级旅游协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推动行业自律建设,营造行业自律氛围。

  

  (三)强化标准示范。

  

  省旅游局、质监局要成立福建省旅游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标准体系,设立专项经费,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地方标准力度,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更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省旅游局要督导厦门建发旅游集团和厦门京闽酒店管理公司做好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支持厦门市和泰宁县以及部分重点旅游企业入选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单位的示范效应带动全省旅游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建设。

  

  (四)强化文明旅游。

  

  各旅游企业负责发放《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礼仪提示》、《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消费指引》等,制定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和温馨提示语,利用网站、宣传栏向广大游客宣传文明出游、传统礼仪、涉外礼仪、公共礼仪,使文明旅游深入人心。

  

  各级旅游部门和出境游组团社要做好领队人员文明素质的教育培训,增强领队人员带头作用,争当中华文明的传播者。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旅游知识,引导旅游者树立理性消费、绿色旅游、健康旅游的观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

  

  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计划制定本单位的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行动实施细案,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

  

  2011年,各单位要按照本计划和各单位提升计划确定的提升重点,结合实际,对照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以整改促提升。

  

  每年第四季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一次检查,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工作小结。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

  

  各设区市依据本计划,对服务质量大提升行动进行总结,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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