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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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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行动。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积极探索教育券等财政补助政策。适当调整幼儿园星级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星级收费机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6.开展学前教育社会助学和困难资助行动。 根据宁波市社会助学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社会助学”行动,鼓励社会、集体、个人捐资助园,通过幼儿园命名、参加幼儿园董事会等方式提高捐助积极性。加大对社会资助学前教育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继续实行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50%保育费财政资助和低保家庭子女三年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扎实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三)构建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师队伍水平

  7.开展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和素质提升行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推进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加速宁波市幼儿教师培养基地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大“五年制”大专学历幼师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男性幼儿教师。按国家有关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分年度安排幼儿教师招聘计划,加快提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统筹安排新入编幼儿教师。

  全面推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不断提高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任职资格持证比例,自2014年始,无相应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幼儿园相应工作。每年至少组织400名幼儿园园长和5000名教师接受专业培训,到2013年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高度重视保育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开展面向全体的幼儿教师园本研修活动,建立幼儿教师基于多种形式的成长平台,促进教师队伍整体发展。

  8.开展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行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切实关心幼儿教师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套件。对民办幼儿园要引导督促举办者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险水平,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工资补助政策。对事业编制教师,参照义务段教师工资待遇。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在幼儿园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对幼儿教师职称实行单列评审。加快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教师有序流动机制。

  (四)构建科学规范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9.开展学前教育规范促进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学前教育日常教学管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积极推进幼儿素质教育。

  积极推进现代幼儿园制度,建立幼儿园家园合作机制。理顺政府、幼儿园、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园务公开制度。鼓励社区、行业企业、幼儿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事业规划、保育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等。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保教质量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10.开展学前教育信息化行动。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中设置学前教育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等公共信息,建立与广大家长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回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政府政务公开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职责。实施“园园通”工程,每所幼儿园都要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加强家园联系,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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