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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接上页]
11.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行动。建立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将学前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与地方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办园等级认定、办园资格核发挂钩。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完善省等级(市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

  12. 开展幼儿园安全保障行动。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出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教育、编制、发改、人事、物价、公安、民政、财政、人力和社保、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加强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和学前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国家级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和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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