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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县、乡人民政府要指导行政村根据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和需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则规范”。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按照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讨论通过。 (1)村党支部会提议。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党支部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形成初步意见和方案。提议要符合筹资筹劳的范围,符合群众意愿。 (2)村“两委”会商议。对村党支部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将村“两委”会商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15日前,村“两委”应张榜公布经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筹资筹劳方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方案,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表决时,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1户1票进行,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农户的2/3以上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三)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以自然村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四)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筹资筹劳方案,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一事一议事项应在收到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报县农监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筹资筹劳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到县农监部门审核。经县农监部门实地考察后,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则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六)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月汇总审批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七)筹资筹劳。村委会按照县农监部门审批的筹资筹劳方案,负责向农户筹资筹劳,同时向出资或者出劳人开具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八)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实施应按先筹集资金、财政补助到账、再开工建设的程序进行,即先补后建。同时村公推5名以上群众信得过的党员或群众代表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九)验收评比。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初步验收,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合格工程的支出情况上墙公示,最后由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比,评出先进试点村,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进行奖励。 (十)总结建档。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完结后,要将立项报告、项目预算书、招标文件、民主理财小组意见、项目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做到一村一项目一档案。对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数据,县级要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经村民推荐的群众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应在乡镇财政所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资金结余部分应退给出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