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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结果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付村级招待费或者其他公务开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上解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先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突破限额规定标准的议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已审批的项目要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以资代劳,防止将筹劳变为变相筹资。 (八)违反《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10〕36号)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强制村民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九)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要利用宣传媒体、印发资料、深入村户讲解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大力宣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使政策深入人心,从根本上解决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运行中,存在的“事难议、议难成、成难行、行难决”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各级农业、农监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各县区农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筹资筹劳的复审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具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细化议事规则,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则规范”。 (三)政策培训。市培训到县区、县区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村组,培训对象主要是县区、乡镇从事一事一议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基层干部。各级农业、农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的能力。 (四)示范引导。要积极稳妥地分期分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首先选择一批“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先进村作为典型示范村,率先开展一事一议,并通过典型示范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解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点带面;其次,选择市、县(区)领导联系的村,强力推动一事一议工作开展,并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凡按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都可以申请财政补助。 (五)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农民负担检查考核内容,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