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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11〕16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号) 精神,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 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 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 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 供养亲属。

  二 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 企业趸缴部分费用 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和统筹市州 县(市) 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 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调剂 财政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等由统筹市州 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财政部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补助的1-6级工伤及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由省财政 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等在2011年9月底前将剩余年限资金一次性缴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由亏损补贴支付的,剩余年限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分年在每年4月底前缴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已随社区管理机构下划经费补助基数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分年度在每年4月底前拨付到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在湘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财政部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核算的1-6级工伤及职业病人员费用 抚恤人员费用,应由相应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上级企业) 等一并移交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属改革改制企业由省财政核实后将相应的工伤保险预留费用拨付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属以下破产改制企业工伤预留费用拨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 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级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由统筹市州 县(市) 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我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对工作任务重 财力困难的统筹市州 县(市) 给予适当倾斜。市州 县(市) 两级财政对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四 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各地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应实事求是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核查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表 退休审批表 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诊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 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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