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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4
【实施时间】 201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围绕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改政策和投入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继续推进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办法,逐步将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和合理用药监测,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和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坚决纠正和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收受回扣、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继续抓好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医德医风考评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医改资金、医保基金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为重点,强化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入园挂钩的各种费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农村牧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完善高校“阳光招生”制度,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

  

  (七)坚决纠正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药品责任体系,制定我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及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评审等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城乡药品监督网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

  

  (八)深入治理公路“三乱”。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和免费政策全面落实;坚决纠正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撤销违规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和已经到期、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强化车辆超载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运输车辆装载源头和治超站点执法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纠正罚款不开票据、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加大暗访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

  

  (九)切实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行为;以服务窗口和基层站所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规范和优化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深入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权益问题,坚决纠正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

  

  (十)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创新民主评议的形式和方法,规范民主评议的周期、范围和评价标准;在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中,全面开展对基层卫生院、中小学、派出所、供电站、农机站等站所的民主评议;对列入自治区评议范围单位进行评议的同时,重点对公安(含交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9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建立健全民主评议结果运用机制,加大对民主评议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强化民主评议结果运用工作。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创新发展,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快速办理和反馈制度,探索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四位一体的政风行风热线新模式,有效发挥多媒体联动作用,积极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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