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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考评对象最后得分在75分以下者,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副职在年度考核中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附则 1.工作受到表彰或受到通报批评,给予加分或扣分,应是以处室名义或本处室工作人员个人受到的,不含以省政府办公厅或应急办、金融办、机管局、决策咨询委、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受到的;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正式文件下达的,时间为2011年发生的(以发文为准)。 2.服务对象信函表扬加分必须实事求是,要有突出事例。严禁要求或暗示服务对象对本处室工作给予表扬或感谢,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处室评先资格。 3.驻厅监察室和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为厅效能办的主要组成单位,不列入考核与评先。 4.本方案由厅效能办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厅效能办提出意见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