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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家文化部等八部委《关于支持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发[2009]44号)和自治区2010年7月8日召开的西藏古籍普查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对拉萨市现存藏文古籍和其他文种古籍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有计划地、科学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于抢救和保护西藏文化遗产,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市古籍普查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和保护制度,充分挖掘和保护珍贵古籍资源,积极推动我市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方针

  

  我市古籍普查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保护、科学保护”。

  

  我市古籍普查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一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二是坚持就地普查、就地登记、就地保护。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古籍保护计划和工作方案,审定申报国家名录名单,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古籍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宇文雪芹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马 新 明副市长

  

  成 员:王 德 隆市文化局局长

  

  何镛市发改委副主任

  

  任 玉 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 占 平市文化局副局长

  

  马 荣 清市档案局局长

  

  罗桑市民宗局副局长

  

  穷达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 前 敏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 粮 企市文物局副局长

  

  刘 晓 莉城关区文广局局长

  

  洛丹堆龙德庆县文广局局长

  

  王 军 旗曲水县文广局局长

  

  米玛次仁林周县文广局局长

  

  米玛次仁达孜县文广局局长

  

  巴桑加措当雄县文广局局长

  

  其米顿珠尼木县文广局局长

  

  格桑墨竹工卡县文广局局长

  

  拉萨市古籍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于占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申报、保护、培训等各项具体事宜,办公室成员由扎西加措、索朗达瓦、曹雅娟、卓玛、顿阳组成。

  

  (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档案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四、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目标:2015年之前基本完成拉萨市藏文等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有计划地改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的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全面普查阶段(2011年6月-2013年6月)

  

  建立健全古籍普查相关组织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召开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动员会,开展培训。全面启动古籍普查登记,以各县、区和各保护单位为主,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深入普查,认真登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和督查。

  

  2、第二阶段:建档修复阶段(2013年7月-2014年6月)

  

  整理古籍数据,建立古籍普查数据库,启动古籍修复。

  

  3、第三阶段:申报国家名录阶段(2014年7月-2015年6月)

  

  在普查数据基础上,选择部分珍贵古籍向上申报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4、第四阶段: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

  

  全面汇总整理古籍普查档案和数据,上报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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