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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拉萨市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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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和人员保障:由市文化局、各县(区)文化局牵头,积极主动地会同民宗、教育、科技、文物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专门队伍,精心组织本县、区和单位的古籍普查保护工作。在发挥现有人员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和大专院校的专业人才,充实专业力量,提高专业水平。

  

  (二)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文件中“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的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古籍普查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按照古籍普查工作步骤分四部分,一是实地普查经费,按照实际普查产生费用预先制定所需经费概算,报送市财政局核拨;二是建档修复阶段经费,根据古籍修复实际需要,由文化局负责委托有古籍修复资质的专业部门制定古籍修复方案,建立古籍档案和相应古籍数据库,编制经费预算,呈报市财政审批;三是申报国家名录阶段经费;四是汇总上报阶段经费。这两项经费均根据实际需要,由文化局负责制定经费预算,呈报市财政争取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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