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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管理,保障和促进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区发展应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基础,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建设成为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城乡经济和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城区。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新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和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货物进出区管理; (六)负责新区的国土、海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建筑业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区的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物价、渔业、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交通、科技、统计、审计、金融、食品药品监督、企业上市、旅游、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族宗教、气象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九)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工作; (十)承担宁波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慈溪市和新区应当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慈溪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与新区的相关协议,支持新区履行职责。 新区应当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妥善处理好与慈溪市的利益关系,促进双方互动发展。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新区管委会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新区管委会所属的有关组织需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由宁波市或者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后实施。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和法定依据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新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整合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其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