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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山东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并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和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监管领域,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框架及技术内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报送秘书处。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推荐性标准;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五)其他不予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延长或者终止执行; (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山东省卫生厅;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