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接上页]
(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生产区域宜与非生产区域隔离,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产区域不会受到非生产区域污染和干扰;

  (三)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

  (四)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无积水、无积尘;

  (五)避免存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废弃物和垃圾应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蚀的容器具盛放和运输,放置废弃物和垃圾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六)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保持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清洁、无异味;

  (七)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无异味;

  (八)应有防鼠、防虫蝇设施,不得使用有毒饵料;不宜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为安全目的饲养的犬只等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九)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烟尘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均应设置合理,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与食品接触的物品、装置和设备表面均应保持清洁、光滑,以合适的频次进行有效清洗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满足所加工的食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车间地面应用防滑、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具有便于排水和清洗的构造,保持清洁、无积水,确保污水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车间出口及与外界连通处应有防鼠、防虫蝇措施;

  (二)车间内墙面、门窗应用浅色、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保持清洁、光滑,必要时应消毒,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防虫蝇窗纱;

  (三)车间屋顶或者天花板及架空构件应能防止灰尘、霉斑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脱落,保持清洁;

  (四)车间内应具备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光线强度应能保证生产、检验各岗位正常操作;固定的照明设施应具有保护装置,防止碎片落入食品;

  (五)在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湿度显示装置;

  (六)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施,保持车间内通风良好。进排风系统在设计和建造上应便于维护和清洁,使空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七)在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者用品、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必要时车间还应供应用于洗手的适宜温度热水;

  (八)设有与车间连接并与员工数量相适应的更衣室,不同清洁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间,更衣室和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其设施和布局应避免对车间造成污染;

  (九)车间内宜有独立区域用于食品容器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防止清洗消毒区域对加工区域的污染,清洗消毒设施应易于清洁,具有充分的水供应和排水能力,必要时供应热水;

  (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一次性使用的容器和包装除外),应用耐腐蚀、防锈、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其构造应易于清洗消毒,摆放整齐并维护良好;

  (十一)盛装废弃物及非食用产品的容器应由防渗透材料制成并予以特别标明。盛装化学物质的容器应标识,必要时上锁;

  (十二)应设有充分的污水排放系统并保持通畅,应设有适宜的废弃物处理设施,避免其污染食品或生产加工用水;

  (十三)原辅料库应满足储存要求,保持卫生和整洁,必要时控制温度和湿度;不同原辅料分别存放,避免受到损坏和污染。

  

  第八条  生产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应确保安全卫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城市供水的,应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每年检测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