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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等应专库存放,标识清晰,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保管并记录,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使用; (二)在生产加工区域临时使用的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检测监控产品的安全卫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如内设实验室,其应布局合理,避免对生产加工和产品造成污染,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并保有检测结果记录; (二)企业如委托社会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应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新技术/新工艺应提供科学的依据或国际公认的标准证明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应用。 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必要时可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产品。 第十五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
附件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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