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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280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08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183kgce/t﹒p2o5

粒状

≤203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11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90kgce/t﹒h2so4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325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60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230kgce/t﹒p2o5

ⅱ类磷矿

≤310kgce/t﹒p2o5

粒状

ⅰ类磷矿

≤240kgce/t﹒p2o5

ⅱ类磷矿

≤340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8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60kgce/t﹒h2so4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6.5%。
注2:ⅱ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 ≥6.5%。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3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3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120mg/nm3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要达到《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现有企业2014年前需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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