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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2
【实施时间】 2011-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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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加快县城所在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

  四、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

  (一)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监管。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和升级换代,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逐步淘汰单壳化学品运输船舶;重点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装卸码头的防污监管。

  (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将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统一管理的范畴;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收费运营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预控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沿江沿河各省(区、市)全面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在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监管系统,储备溢油应急装备物资;加强长江口等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监视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一)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及长江安庆段、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长江大胜关段、长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以下简称“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鲤、鲫、团头鲂、鳜、黄颡鱼、翘嘴红鲌、芡实等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的保护。

  (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开展以“四大家鱼”为主的水生生物生态净水放流,并底播增殖螺蛳、河蚌和水草等底栖生物,建设人工鱼巢,发挥淡水鱼、虾、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态结构、遏制水体富营养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转化,遏制蓝藻等生态灾害暴发,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在长江中下游、河口区及汉江、湘江、赣江等重要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翘嘴红鲌、鲤、鲫、团头鲂、鳜等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的增殖放流。

  (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污染水域渔业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生态灾害多发湖泊防灾减灾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水生生物应用技术研究,防范外来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态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六、强化洞庭湖和鄱阳湖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加强结构性污染防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环湖工业点源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向农村转移。加强矿区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坚持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积极进行矿山和尾矿库的生态恢复。严格控制鄱阳湖上游的赣、抚、信、饶、修“五河”流域沿岸矿山的废水排放。

  (二)强化非点源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养殖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投饵式网箱养殖和施肥养殖等不合理的养殖模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沼气、秸秆还田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量,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三)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徙性鸟类的生境。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恢复湿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减少湖泊淤积。根据水生生物和迁徙性鸟类的习性,采取划定保护区的形式,制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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