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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及其以后退役的本市城乡退役义务兵、直招退役士官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的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其中,城镇退役士兵和2010年8月1日以后退役并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前,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六条 退役2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政策。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市级统筹培训与区县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市级订单培训计划由市统筹组织实施;区县订单培训计划和其它技能培训由区县组织实施。 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用工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对退役士兵进行上岗前的技能培训。 第八条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可免试入学,其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学习期限为1年,具有初中学历的学习期限为3年。参加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技能培训根据培训计划适时开班。退役士兵可根据市、区县民政局公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专业,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报培训工种和专业。其中,参加市级统筹培训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其资格审查,并通过《退役士兵信息软件》完成拟参训退役士兵的报名录入工作,经市民政局汇总后,通知承训机构发放培训通知书;参加区县组织培训的,经区县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承训机构发放培训通知书。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为春秋两季招生。春季报名为3月底以前,秋季报名为9月底以前。退役士兵自招生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交申请表,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招生主管部门办理录取注册手续,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国家现行的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自行报考。凡被录取者应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享受优待政策的备案手续。 第五章 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元,另外2000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75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三)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