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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 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认监委机构职能、公文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同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认监委及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认监委网站上公开,各部门主动公开的网上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认监委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商各部门制定。认监委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投诉,意见箱的管理及统计汇总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