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信息中心负责在认监委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该系统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各部门收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时答复的,应当当时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部门的答复可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答复申请人,也可通过申请中申请人指定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认监委依申请提供网上政府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报告和监督


  第十七条  认监委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主动公开网上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部门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监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在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发布、申请受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认监委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认监委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本部门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认监委网上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