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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第三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

  

  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

  

  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

  

  (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项目资金审批、信访件核实、案件查处等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本系统或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决定和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未能实行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时,可采用报告和告知的方式进行回避。

  

  第六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亲属关系的,均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职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职务回避的局级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二)需要职务回避的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在本部门予以职务调整的意见,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在本部门职务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商其他部门调整安排。

  

  (三)本人未提出职务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分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副职,由本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会领导决定。

  

  (二)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处长,由本人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副处长,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四)需要分工回避的其他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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