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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构建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三项建设”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投入力度,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为加快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适应发展、高效精干,强化保障、提高素质的原则,推进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点为煤矿、交通、建筑、特种设备、工贸、市政、水利、教育等重点行业;其他行业也要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监管能力与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适应发展、高效精干。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坚持机构人员配备精简高效,既适应需求、保障工作,又避免机构重复、人员膨胀。

  

  ――强化保障、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安全监管装备设施配备;依靠科技进步、专业装备、科学管理、素质提升,不断强化行业监管能力。

  

  三、总体目标

  

  2011年11月底,完成煤矿、交通、建筑、特种设备、工贸、市政、水利、教育等重点行业的市、区县(自治县)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基本装备建设;2012年年底,完成其他行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重点内容

  

  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三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凡没有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机构设置,或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已设置机构但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市、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到位。

  

  (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量、行业发展需求,配备适应安监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力量,煤矿行业可参考煤炭产量、建筑可参考监管建筑面积、特种设备可参考监管特种设备数量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工贸、市政、水利、教育等行业及其他行业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人员。已设置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市、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部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原则上要在2011年11月底前调整充实到位。

  

  (三)强化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着眼长远规划,突出当前急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市、区县(自治县)“4+x”(“4”即:一辆交通工具、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照相机;x即行业专项监管装备)基本装备,2011年11月底必须保证落实到位。基本装备配备按市、区县(自治县)每单位20万元以内的标准,由市级财政补助10%、市级部门补助40%,区县(自治县)自筹50%。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财政能力和监管工作需要,提高安全监管装备档次、扩展装备配备功能、延伸装备配备对象,整体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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