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的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优先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优先保障安全监管所必须的装备投入。

  

  (二)实施有利于队伍稳定的优惠政策。落实重点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岗位补贴,实行救助和投保意外伤害险;从组织、人事、机构上加强领导,确保安全执法监察队伍稳定性、工作相对独立性和工作机制完整性。积极推进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资格化试点。

  

  (三)不断提高行业监管人员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岗位练兵,逐步实现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向“专家监管”、“专家监察”转变。创新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制度;将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向乡镇(街道)、村居延伸,进一步规范乡镇委托执法,加大培训和指导,夯实基层监管一线。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点支持。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从领导、政策、体制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指导重点行业部门制订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优先保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优先落实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优先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二)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科学确定重点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装备投入数量;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推进工作。

  

  (三)强化检查,确保成效。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财政、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全程跟踪督促,确保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成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