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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及时出台了保供应、稳物价、安民生的八项措施,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cpi涨幅排序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居于较低位次。但也要看到,国内外经济环境仍然十分复杂,国内物价持续高位运行,影响市场物价的不利因素仍较突出,实现全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难度较大。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好“米袋子”、“菜篮子”、“油瓶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组织好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加大价格监控力度,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促进重要商品供求平衡 (一)做好粮油收储和投放工作。做好粮油收储和储备粮油补库工作,适时增加储备库存,充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加强与粮食主产区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衔接,落实好中晚稻、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完善粮油储备投放机制及应急预案,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投放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和补贴政策,强化信贷和保险支持,加强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市场调控,强化监测预警,增强储备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提前研究防范后期生猪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应对措施,防止生猪生产和价格大起大落。 (三)稳定蔬菜价格。切实抓好市级四大蔬菜基地、六大中心城市蔬菜基地和区县(自治县)蔬菜基地建设,切实增强本地蔬菜市场供应能力。积极实施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实行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确保基金总额的30%用于支持蔬菜生产和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超对接,促进产销衔接和平价菜店建设。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完善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流通业,提高农产品流通的规模效益。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加强化肥调运工作,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确保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五)加强煤电油气调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煤储备体系建设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主要产煤区县(自治县)及市属重点煤矿要组织好煤炭生产,煤电双方要积极衔接电煤供需合同,严格履行电煤合同价格。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效遏制“两高”企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石油、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储备,提高供给保障能力。搞好运力衔接,切实保障电煤、粮食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 二、降低流通费用 (一)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完善鲜活农产品免收道路通行费的“绿色通道”政策,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对符合要求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车辆,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对取消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到广大经营户。大力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行为,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切实清理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