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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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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保留的潜在投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也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自治区推荐使用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州、市(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的,应当向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报备。

  

  招标人调整或者另行选择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单独设计的工艺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可以单独招标;群体工程可以划分标段分别招标,但每标段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评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附表确定的评标标准,对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单独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招标评标。

  

  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的,准予参加建修装饰施工投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人代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暂停评标,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以及涉嫌肢解发包的;

  

  (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的注册执业人员,或者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

  

  (三)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的;

  

  (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将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招标投标竞争性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允许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指定一种文字为权威解释文字;未指定的以中文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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