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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招标人随机抽取三组号码。与第一组号码相同序号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与第二组号码相同序号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与第三组号码相同序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中标的,应当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或者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将下列信息在有形建筑市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一)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及不合格的原因; (二)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认定废标的理由、依据; (三)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四)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州、市(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未向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评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调整或者另行选择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05]34号)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评标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