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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6号)


  

  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有效地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政府综合统计资源共享和协调推进,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挥统计在服务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照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长期以来,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还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的地区调查和普查任务,为地委、行署科学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资料,为整个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地区部分部门统计工作比较薄弱,没有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还存在着部门统计职责界定不够明晰,依法统计意识不够强,信息传递渠道不够通畅,统计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重复统计、数出多门、数据质量不高和统计缺位等问题,这既浪费了统计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影响了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对部门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逐步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喀什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促进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开展。要确定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解决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落实调查经费,加快部门、单位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三、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部门、单位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单位统计机构作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切实加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内部管理,组织部门内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集中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项目,杜绝重复和不合法调查。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等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开展对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水平,维护政府统计的信誉。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基本职能履行情况的管理。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统计基本职能履行情况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全面与真实;加强对国家、自治区统计制度规定需要由部门完成的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需由部门、单位完成的统计工作管理;加强对纳入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部门统计数据的规范管理。对现有部门、单位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和调整,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部门、单位统计报表体系,并通过正规渠道向社会各界公布。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开展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在部门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报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部门系统的,应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与政府统计机构和其它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应再向基层布置,对未经审批或过时、重复的统计报表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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