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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政府统计数据的法定性和权威性,重大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为准;在组织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中,必须使用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法定数据;公布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批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统计数据。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部门统计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四)加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协作。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合作调查,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各自优势,扬长避短,提高统计整体效能。政府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定期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加强各部门、单位统计业务指导,促进部门、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各部门、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部门、单位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

  

  附件:喀什地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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