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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省和市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指导监管企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承担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推行国有资产管理全覆盖工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方式。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规划发展处 (四)产权管理处 (五)资本运营处 (六)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 (七)考核分配处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宣传、统战工作) (十一)群众工作及信息技术处 (十二)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市国资委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