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昆明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昆明市农场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全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规划、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用地、草场、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利用,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规划指导农业基础设施、高产稳产农田(地)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造。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研究拟订乳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全市乳畜品种、乳畜资源、饲料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承担全市乳畜商品基地建设工作;做好奶畜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生鲜乳特别是学生用奶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制定全市农业职业教育、科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农业职业教育和农科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管理;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生物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