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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三)指导、开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开展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承担昆明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十)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后勤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市劳教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政治部、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政治部(警务处)

  

  (三)法制调研处(行政复议办公室)

  

  (四)法制宣传处(昆明市普法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委法治昆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法学教育处(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六)计划财务装备处

  

  (七)律师工作处

  

  (八)公证工作处

  

  (九)司法鉴定管理处

  

  (十)基层工作处

  

  (十一)劳教工作处

  

  (十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十三)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司法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4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副局长4名(副县级),政治部主任1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31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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