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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昆明市水利局承担的职责。

  

  (三)划入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行政管理职责。

  

  (四)划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涉水行政管理职责。

  

  (五)将全市除滇池外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承担。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防汛抗旱规划、水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监督指导全市城乡供水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昆明市防汛抗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防汛抗旱预案、水源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小水电建设工作,组织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七)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指导新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指导和推动节水管理、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监督指导昆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八)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和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督、监测、预报和综合治理,并定期公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昆明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渔业生产管理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发展,负责全市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水源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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