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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督促、指导、协调、统筹城乡绿化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上报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上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县(市)区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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