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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保监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合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合作的通知

  (赣保监办发〔2010〕1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江西保险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的引导作用,我局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经过沟通和协商,双方及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长期合作交流工作备忘录(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与各级人民法院的交流合作,现有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逐级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背景的人员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对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各级法院以及上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法律隐患和法律风险的,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整合当地行业法律资源,适时成立法律工作委员会或法律事务工作组,加强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沟通协作,通过培训、调研和研讨等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保险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各省公司要督促下级公司全力支持当地行协牵头组织的法律事务工作。各设区市行协和各级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案件协助调查和送达工作,主动与当地法院沟通,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查和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全省各级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请各省公司、设区市行协于3月5日前分别报当地法院部门、保监局和省行业协会。

  

  联系人:杨梅 张润华 关翔

  

  联系电话:0791-6387301 0791-6207872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备 忘 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了进一步推动江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探索多元化解决保险纠纷的机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建立长期合作交流机制达成如下共识: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

  

  三方指定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作为联系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联系部门和联系人更换时应及时相互通报。

  

  三方需就相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时,联系人应及时请示、报告本单位领导后,负责进一步沟通,做好沟通、交流等工作安排,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合作交流活动的具体实施。

  

  二.开展业务培训研讨等交流活动

  

  三方可联合组织专题讲座或专业课程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由资深保险业人士及审判业务专家为全省法院审判人员、保监局干部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讲授保险及法律知识,丰富全省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保险监管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三方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热点、难点问题探讨,加强业务交流。三方还可通过彼此的学术专刊登载典型案例、发表优秀论文等方式,加强学术交流。

  

  三.开展专项课题调研

  

  三方可就保险诉讼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对一些能够达成一致看法的普遍性、规律性和原则性问题,尝试单独或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等,便于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使用。

  

  四.建立联合调解机制

  

  三方建立保险诉讼案件联合调解机制。保监局专业人士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案件的调解,并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对于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形成的调解意见,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查调解意见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五.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协助调查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诉讼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向保监局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收函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有义务、有责任做好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查工作,及时回函。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协查工作的,承办协查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向发函人民法院书面或电话说明情况。

  

  二是建立案件协助送达制度。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与保险公司联系后,以传真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保险公司在收到传真件后应及时签收并交还送达回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送达回证后三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补送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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