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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政策。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我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政策。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

  联系人:罗恩华 么新

  电 话:010-68505572 68505640(兼传真)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二、再制造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进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列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后,接受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部门开展。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二、验收内容


  第五条  评估验收内容包括: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对《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中提出的试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力形成情况,实际达产状况,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三、评估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资料整理。评估验收前,试点单位应对《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方案和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对试点以来的企业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分类立卷,接受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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