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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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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厉整治流通秩序。一是打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药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加大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经营行为。二是打击挂靠走票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检查力度,对在经营中不能提供合法税票的供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要将查办案件与gsp认证、企业的分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三是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认证管理,严格认证标准,提升认证质量,全面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落实。四是强化药品购销管理,依法查处非企业人员销售本企业药品、药品购销活动不使用统一账户、从业人员不具备资质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方式经营行为。落实企业销售责任制,加强对买卖双方资质、销售合同、汇款、票据及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特别是冷链运行等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扩大药品远程监控使用范围,提高运行质量。

  

  (四)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特别是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力度。重点开展对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特殊管理药品账物不符和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根据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五)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工商、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增强广告监测能力,严格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媒体和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及广告经营商和媒体。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或工商部门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要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出许可服务项目擅自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监管。要根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对基本药物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质量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医药行业生产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做好基本药物储备。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品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措施,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同时,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药饮片、生物制品、计生药械、含麻黄碱制剂、植入器械、诊断试剂、涉药企业执行gsp、gmp情况等重点品种及重点环节的专项监督检查。要将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与药品抽验等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八)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淘汰、控制落后制药设备,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恶性竞争;大力发展和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建设,完善药品配送体系,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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