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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8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现金选择权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方应当授权上市公司代为向本所申请办理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上市公司、第三方、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推进现金选择权实施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申报服务


  

第一节 申报期限与申报方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选择权的派发,确保相关股东顺利行使现金选择权。

  

  第七条  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并不得超过十个交易日。

  

  第八条  综合考虑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的溢价比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情况,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协助上市公司和第三方计算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的溢价比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价值及其delta值,作为选择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并由上市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的五个交易日前(不含申报首日,下同)报本所同意。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取现金选择权申报前第六个交易日收盘价。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100%

  

  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价值及其delta值的计算办法应当符合black & scholes定价模型的要求,并遵照如下规定:

  

  (一)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人民币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税前)与一年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税前)的平均值计算;

  

  (二)标的股票波动率以现金选择权申报前第六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股票历史波动率计算;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计算办法如需调整,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报本所同意。

  

第二节 手工申报方式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通过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达到或者超过50%的;

  

  (二)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低于5%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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