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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办字[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10]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5日

  


  
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适用范围

  

  我省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下列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主要任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四)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五、试行范围

  

  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年内全省所有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1.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司法所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衔接,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

  

  2.人民法院。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对于犯罪较轻又必须判处刑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对于在服刑过程中符合假释条件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假释。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可依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裁判文书及时抄送当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经查明属实,依法减刑;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收监改造;对于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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