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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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