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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运作,探索保税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保税港区开放合作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办法。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部门设立的驻保税港区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税港区的四至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保税港区批复确定的范围执行。

  

  保税港区实际封关运作范围,按照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等服务业务,并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业务。

  

  第五条  保税港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加强深港合作,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

  

  第六条  保税港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口岸监管、开发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规划、土地、财税、人才和公共设施等方面支持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的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订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和促进保税港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

  

  (三)制订保税港区年度投资计划;

  

  (四)与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保税港区法定图则;负责编制保税港区实施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五)负责保税港区土地的管理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开发;

  

  (六)组织保税港区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保税港区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开展有关业务;

  

  (九)负责保税港区中方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

  

  (十)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和提供公共服务;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管理局履行的职责之外,保税港区的安全生产、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事项由辖区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十条  管理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预算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保税港区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当当场审批即时办理;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保税港区的具体审批管理制度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当制定保税港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企业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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