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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1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2011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1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改善省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能,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严格措施狠抓秸秆禁烧,确保省、市党代会、2011中国(河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2011年全国环保厅(局)长石家庄论坛及中国·石家庄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一系列重要活动的顺利召开。

  

  三、工作步骤

  

  今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自9月20日起到12月15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时间为9月20日至9月2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导组,做到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2全面禁烧阶段。时间为9月25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巡查人员要各负其责,坚守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坚持全天候巡回检查,防止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市秸秆禁烧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考核验收阶段。时间为11月20日至12月15日。市秸秆禁烧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听实情、查资料、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今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我市成立了由副市长王大军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局长张炬、苏庆春任副主任,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21个部门为成员的石家庄市秸秆禁烧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管县(市)、区长要亲自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精兵强将,迅速开展工作。

  

  2推进综合利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相关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禁烧区域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同时,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推广机械化还田、田头沤制还田、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和新型环保秸秆块煤等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转和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

  

  3严格落实责任。网格化管理是秸秆禁烧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要继续强化“市督导、县负责、乡为主、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片”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乡、村、组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困难帮扶、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职责。秋季禁烧期间,县(市)、区督查组以及乡、村、组三级网格责任人、监管人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做到人盯人,人盯地,死看硬守,严防死守,做到白天不见烟,晚间不见火,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4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禁、有烧必报、有报必罚,渎职必究”的原则,对焚烧秸秆的,给予行政处罚;对出现大面积焚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纵火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立案查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严格监察,谁的责任谁落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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