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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湘办[2010]10号 2010年1月21日)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确保实现全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积极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其诉讼权利。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提供能力等实际情况,各地可适度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可参照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之外,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受到损害请求侵权赔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侵权赔偿,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因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等,均可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新的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便民措施。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电话;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积极探索律师值班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法律咨询和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时效和程序规定规范执行。开展刑事法律援助,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法院、检察院等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法律援助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闲难和问题,监督评估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把法律援助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准人标准。整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要加快制定法律援助配套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等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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