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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