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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