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普查组织实施

  

  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社区)人口普查小组负责具体落实。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及人员经费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对人口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组织开展普查资料的审核、整理、手工汇总、录入上报、资料发布、开发利用、总结表彰、成果编印等工作。

  

  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工作,制定本级人口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级普查人员选调、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普查宣传、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基层普查员培训,做好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质量抽查验收、数据处理、数据上报等工作,负责本级普查表的整理、保管。负责普查数据的手工汇总、上报、分析研究工作,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村、社区(居委会)选调普查人员,成立人口普查小组,普查区域划分和普查区域图绘制,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负责做好普查登记质量检查和普查表审核、保管、复查、装订及上报工作。

  

  村、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负责落实普查区域图绘制、摸底调查、本区域人口底册编制、入户现场调查登记、核实、修正、上报。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办做好普查实施工作,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住宅小区的入户登记工作,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住宅小区住户如实申报人口普查所需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区(域)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全面扎实开展。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普查程序,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真正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七、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预算,各县、市、区要把本行政区域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不拖全区后腿。

  

  八、普查工作人员选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要注意选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登记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