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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1.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 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大力推广运用三联单活页台账、“票证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 3.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食品消费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 2. 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继续收集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1. 及时收集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 2. 督查和评估“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 (六)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 1.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根据省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督环节整顿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切实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在整顿工作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整顿工作的开展,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区)、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顿方案确定的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加大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要对非食品原料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顿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