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11]57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

  

  (三)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财物,谋求其他利益。

  

  (四)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从业人员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但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被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进行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