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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津牧医[201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牧医〔2011〕176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疫情稳定,根据农业部全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暨天津市2011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11年9月15日起开展2011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2011年天津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天津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1年天津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市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爆发流行,确保不发生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决定自9月15日起开展全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扎实开展以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排查报告、检疫监管、养殖场户综合防疫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市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二)具体目标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四种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保持100%。

  2、各类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

  3、免疫档案建档率和出栏动物免疫耳标加施率达到100%。

  4、规模养殖畜禽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散养畜禽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5、按规定开展情巡查,按时报送免疫及疫情排查工作进度。

  6、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以及菌(毒)种遗失、泄漏以及被盗、被抢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实施强制免疫。按照《2011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三结合”的免疫工作要求,对所有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和散养的家畜继续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结合秋防工作进度,适时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对免疫抗体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进行强化免疫。市和区县疫控中心要组织进行免疫技术培训,做好疫苗供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疫苗贮存、运输和使用,确保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规范免疫档案管理,严格按《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免疫档案建档和管理工作。各区县集中免疫工作应于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强化疫情监测。开展秋防期间专项监测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专项监测工作方案,按“六结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各类疫病监测面和监测数量,重点做好交易市场、流通、养殖密集区等环节监测工作。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要立即报告,按规定处置。要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秋防结束后市疫控中心要形成正式的监测工作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

  (三)加强疫情排查和报告。严格实行周巡查制度,每周对养殖场户的巡视和检查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疫情隐患。对群众举报的疫情线索,要认真核实,及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诊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秋防期间继续实行免疫进度和疫情排查周报告制度,市疫控中心要及时归纳整理,每周向市局报告相关工作进展。

  (四)加强养殖场户综合防疫管理。继续组织实施好科学养殖规范提升工程,依照工作方案,按进度组织实施防疫条件整改,积极开展技术培训、科技巡展、进场入户等科技支撑行动。继续实施养殖场风险分析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行分级管理。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强化饲养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推行自繁自养、全进全出饲养方式,圈舍增加防鸟、防蚊蝇等设施,做好圈舍保温和通风,提高畜禽自身抵抗力。

  (五)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确保国庆期间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按照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产地检疫环节,要严格执行现场检疫制度,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把握、检疫处理和检疫记录“五到位”,对未经强制免疫畜禽、染病畜禽、染病畜禽的同群畜禽、疫区内易感动物、未佩戴法定畜禽标识的畜禽做到“五不放过”,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监督畜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屠宰环节,要严格落实“三到位”,“把五关”工作制度,检疫人员24小时驻场,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确保屠宰检疫质量。三是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审批和调运畜禽隔离检疫制度。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切实加强对外埠调入我市或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对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坚决依法处置。四是经营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市场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病死动物行为,坚决取缔市场销售活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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