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积极采取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安定民生等各项措施。目前,市场供应得到较好保障,社会通胀预期趋于稳定,市场秩序有所好转,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初步建立,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同时也要看到,物价涨幅一直处在高位。8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6%,高于全国平均0.4个百分点。1-8月份平均同比上涨5.8%,明显高于全年4%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今年后几个月价格运行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在不断凸显,实现全年4%左右价格调控目标的难度很大。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对于保持全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888号)精神,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今年后几个月物价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一)促进重要商品供求平衡 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好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积极加强与商务、财政、农业、粮食、交通运输、民政、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增加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储备,确保市场供应。 1、强化粮油市场调控。继续做好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运销衔接和市场调控。组织好粮油收储,适时充实储备库存,做好粮油收购和储备粮油补库工作,优化库存布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实大中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要强化市场监测,重点加强对大型骨干粮油企业监控,安排好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市场供应,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2、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部署,继续加强市场调控,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预案,增强储备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提前研究防范后期生猪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对措施,防止生猪生产和价格大起大落。 3、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实行低收费和优惠价格政策。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实行多类水价并轨的市,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执行多类水价并轨的,按照工业用水同价格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成本,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 4、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督促有关企业严格履行电煤合同价格、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确保电煤、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利用差别价格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企业、产能过剩行业和玉米深加工行业盲目发展,抑制不合理需求。 (二)清费减负降低流通成本 1、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部免收通行费;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混装其他农产品的数量在20%以内、超载幅度在5%以内的,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2、清理整顿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通道费,取消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收费,规范合同内收费项目,引导零供交易公开透明。规范和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规范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标准。清理和规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